第一部分:網上備案憑證
第二部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自檢報告匯總表
第四部分:工程開工報告
第五部分:建筑防火審核意見書
第六部分:有關消防產品、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報驗
第七部分:工程竣工移交說明(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情況介紹)
第八部分:工程竣工報告
第九部分: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
第十部分:安全防火管理制度、措施文件
第十一部分:防火疏散預案
第十二部分: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資質證等證明文件
第十三部分:消防施工竣工圖
第十四部分:消防設施工程施工驗證清單
第十五部分:消防工程安全檢查評估報告
工程技術保證資料文件主要包括
1、消防監督部門的建審意見書;
2、圖紙會審記錄;
3、設計變更;
4、竣工圖紙;
5、系統竣工表;
6、主要消防設備的型式檢驗報告;
主要消防器材設備有:
①、或者自動報警設備(包括:探測器控制器等);
②、室內消火栓;消火栓箱
③、各種噴頭、報警閥、水流指示器等;
④、氣壓穩壓設備;
⑤、消防水泵;
⑥、防火門、防火卷簾門;
⑦、防火閥;
⑧、水泵結合器;
⑨、疏散指示燈;
⑩、其他滅火設備(如氣體滅火設備等)。
7、主要設備及材料的合格證;除上述設備外、各種管材、電線、電纜等;難燃、不燃材料應有有關檢測報告,鋼材應有材質化驗單。
8、隱蔽工程記錄;
主要隱蔽工程記錄如下:
①、自動報警系統管路敷設隱蔽工程記錄;
②、消防供電、消防通訊管路隱蔽工程記錄;
③、消防管網隱蔽工程記錄(包括水系統、氣體、泡沫等系統);
④、接地裝置隱蔽工程記錄;
9、系統調試報告(包括自動報警系統、水系統、氣體、二氧化碳、泡沫等系統);
10、絕緣電阻測試記錄;
11、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12、消防管網水沖洗記錄(包括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二氧化碳、泡沫系統等);
13、管道系統試壓記錄(包括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氣體、二氧化碳、泡沫系統等);
14、接地裝置安裝記錄;
15、電動門及防火卷簾門安裝記錄;
16、電動門及防火卷簾門調試記錄;
17、消防廣播系統調試記錄;
18、風機安裝記錄;
19、水泵安裝記錄;
20、風機、水泵運行記錄;
21、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聯動試驗記錄;
22、消防電梯安裝記錄;
23、防排煙系統調試及聯動試驗、試運行記錄;
24、氣體滅火聯動試驗記錄;
25、氣體滅火管網沖洗、試壓記錄;
26、泡沫液儲罐的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記錄;
27、閥門的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記錄。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1、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2、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3、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4、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5、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6、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1、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2、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3、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國家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5、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6、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2、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3、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4、消防設計文件;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性建筑,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1、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2、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3、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1、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
2、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3、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4、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3、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5、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7、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